1月11日,泾源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假冒“百岁山”牌矿泉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售卖假冒的“百岁山”牌矿泉水不只被罚款,也会被判刑?这究竟是为什么?
来跟着乐融回顾案件详情: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白某某处以每箱28元的价格,联系购进1600箱假冒“百岁山”牌商标的矿泉水,以每箱38元的价格,出售给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的经销商于某某和余某某,销售金额60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销售给于某某和余某某的大部分商品收回,将货款退还给于某某和余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17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不过,考虑到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同时主审法官提醒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